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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门投资居留法内容简介

根据澳门政府的投资居留法规定,凡拥有外国居留权的人(即华侨身份),在澳门购买价值100万澳门元的房产,即可全家定居澳门。

一、澳门政府经修订后的第14/95/M号法令《投资居留法》的相关规定,澳门投资居留和惠及家庭成员需满足如下条件:

1.     对不动产或其他有形之生产性资产作长期性投资,而投资金额不少于澳门币100万元。

2.     投资居留惠及家人包括配偶及下列家属:

a.  本人及配偶之第一亲等直系亲属;

b.  本人及配偶之未成年直系血亲亲属。

二、上述条件的解释:

1.     不动产指土地、住宅、上铺、写字楼、厂房、仓库等实物资产;

2.     其他有形之生产性资产,指生产用的机器设备;

3.     长期性投资,指自批准居留起,至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证止的七年内,所投资的资产不能转卖。当局在此期间内,会随时检查,若发现资产已转名,将取消投资人的居留资格。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,该禁令解除,投资人可自由处理资产;

4.     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,指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约,银行的付款记录,收据及政府估价等证明文件上列明的金额,不得少于澳门币100万元;

5.     法令上没有限制资产的用途,因此,所投资的资产可自用,也可出租;

惠及家人,是指主申请人在办理投资居留时,可将其配偶,本人及配偶的父母,本人与配偶所生育的年龄在16岁以下的孩子(无数量限制),一并列为申请人,与主申请人享用同等的居留权利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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